沈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办法公布
发布日期:2017/4/13 12:47:24
7种情况可直接使用维修资金 不再需要双2/3业主同意
《沈阳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管理办法》公布
12月29日,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沈阳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批准,并公布实施。当日,沈阳市房产局对《办法》进行了详细解读。据了解,今后遇到七种紧急情况,由物业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相关单位现场认定,可直接启用维修资金,不再需要双2/3业主同意。
以下7种情况可直接启用维修资金
1、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的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相关机构认定
2、楼体外墙面(含屋檐、阳台)空鼓、开裂的由市、区住宅小区管理办公室认定
3、监控设施出现功能障碍的由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认定
4、消防设施出现功能障碍的由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认定
5、屋面、外墙面严重渗漏的由市、区住宅小区管理办公室和业主委员会(社区居委会)共同认定
6、住宅区内的排水管线损坏,造成污水外溢的由市、区住宅小区管理办公室和业主委员会(社区居委会)共同认定
7、供水、供电、供气设施设备(依法应由相关单位负责维修的部位除外)损坏,影响居民用水、用电、用气的由所在区的供水、供电、供气单位和业主委员会(社区居委会)共同认定
具体程序
1、物业管理单位向相关单位提出认定申请;
2、相关单位现场认定;
3、经过认定,属于应急维修范围的,物业管理单位持相关资料到所在区住宅小区管理办公室办理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确认手续;
4、相关单位按规定组织实施应急维修和更新、改造;
5、维修工程竣工后,市、区住宅小区管理办公室组织业主委员会(社区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对维修工程进行验收。维修工程验收合格后,物业管理单位持相关资料向区、市住宅小区管理办公室逐级申请列支维修资金;
6、市房产局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维修资金的通知。
1个工作日内办结确认手续
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的审批时限为——
应急使用确认:申办资料齐全的,所在区住宅小区管理办公室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办结确认手续。
应急使用结算:结算资料齐全的,区住宅小区管理办公室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初审手续,市住宅小区管理办公室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核手续。
由产权人按比例分摊
值得注意的是,应急维修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费用,由产权人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因业主未交存维修资金或者业主的维修资金分户账面余额不足产生资金缺口的,区住宅小区管理办公室应当向区政府提出申请,使用房屋维修应急周转金垫付。业主委员会(社区居委会)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向相关业主或责任单位追缴其欠缴的维修资金,用于归还区政府垫付的房屋维修应急周转金。